失信被执行人记录
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南:六类纳入情形、公开字段、期限、删除状态及普通被执行人边界。
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是指中国法院将个人、公司或其他组织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进行判决执行。 这是基于特定未履行行为作出的额外名单决定。它并非所有被执行人、所有未清偿判决或所有限制高消费记录的另一个英文名称。
同一执行案件中的两条不同记录
考虑针对同一家公司和案号的两个虚构搜索结果。
记录A:被执行的普通人员
法院受理了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。公开结果列明了执行法院、立案日期、案号、执行对象和案件状态。它确立了该公司作为 被执行人的角色,但不包含单独的失信名单原因或发布日期。
记录B:被执行的失信人员
同一执行案件附带一条名单条目,列明生效义务、履行状态、具体失信行为和发布信息。这一额外决定支持了 失信被执行人 标签。最高人民法院的 公开查询指南 将普通执行信息和失信名单信息描述为独立的查询类别。
这种区分避免了一个常见的翻译错误:将每一个 被执行人 结果都渲染为“黑名单”或“失信”。参见 中国被执行人 以了解普通案件角色。
列入名单的六种情形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,被执行人必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至少符合下列一种情形:
-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;
- 以伪造证据、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;
- 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;
-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;
- 违反限制消费令;或
-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。
因此,数据库命中结果应包含具体情形,而不仅仅是英文单词“dishonest”(失信)。如果该字段缺失,应保留空白,而不是猜测法院认定的行为。
对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”的限制
第一种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未清偿金额。同一规定指出,在存在足额有效担保、查封或冻结的资产足以清偿义务、被执行人的合法履行顺位靠后,或其他事实不构成有能力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,不应适用该情形。未成年人不得被列入名单。
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还强调比例原则、善意执行以及严格适用名单条件。这就是为什么在执行记录、无法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、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名单决定之间,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保持为独立字段的原因。
如何解读已发布的字段
对于公司或其他组织,名单信息应标明其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,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。同时记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履行情况、具体失信行为、作出单位及文书编号、执行案号、立案日期和执行法院。
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所列组织的身份字段。其出现本身并不证明该个人拥有独立的个人失信记录。首先通过中文法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匹配公司,然后准确记录名单主体是谁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司法公开与执行查询的 英文概述确认,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搜索执行案件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。中文源字段仍是进行精确翻译更可靠的基础。
名单有多个计时器
对于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,标准纳入期限为两年。因暴力或威胁严重妨碍执行,或有多个失信行为的,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。规定未将同样的固定期限赋予第一种情形,因此不要为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”的条目编造到期日。
积极履行或纠正后可提前删除。法院还必须按照指定程序撤回不当录入或更正不准确信息,已完成的履行、完全履行的和解、某些终结或中止裁定,或经批准的债权人申请等事件均可触发删除。删除名单条目不会重写基础判决或执行案件;这些记录有其自身的状态和留存逻辑。
需保存的中立记录
捕获中文法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名单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;执行案号和执行法院;生效法律文书引用;义务及未履行部分;确切的失信行为字段;立案和发布日期;如有声明的纳入期限;当前查询日期;以及任何更正、删除、履行或重新纳入事件。
将该定义置于更广泛的证据序列中使用,而不是将其转化为独立的评分。 阅读中国法院与执行信号 解释了完整的时间线,而 查阅中国法院与执行记录 涵盖可复现的查询流程。